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有偿使用情况、赠款项目开展情况和会计资料等的监督检查,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管理。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出成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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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