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房地产、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房地产、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