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房地产、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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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