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债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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