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基金使用第十八条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债权投资;(二)股权投资;(三)融资性担保;(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制定机关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