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

(二)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活动;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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