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通过安排一定规模赠款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三)旨在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基金上年度收益情况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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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