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额纳入基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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