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一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税务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相关业务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销号和对账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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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