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税款退库第三十四条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序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