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三十四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序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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