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