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七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由税务机关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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