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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