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