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