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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