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六条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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