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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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