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