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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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