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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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