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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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