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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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