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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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