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