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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