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