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