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