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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