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一)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二)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三)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