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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