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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