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