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