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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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