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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