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