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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