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并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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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