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