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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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