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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