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