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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