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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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