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照前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情报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