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照前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情报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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