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