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六条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