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