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