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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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