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