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航空情报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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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