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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