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