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可同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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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