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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