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