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从事航空情报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