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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