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