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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